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度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和《以诚为本赢在诚信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1、成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
2、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各专业或班级成立以学生辅导员、导师(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 20%。民主评议小组中普通学生应占民主评议小组的6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学院和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等级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结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内容
(一)认定范围
全体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含新生)
(二)认定程序
1.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每一位学生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2.学生申请。根据《教育部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要求,学生申请资助时无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申请人继续以书面承诺形式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并于9月7日前登陆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提交在线申请,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3.小组评议。专业(或班级)学生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并进行核实。《申请表》的核实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并初步提出本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4.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召开专题会议,对民主评议小组提出的评议结果进行讨论、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民主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5.学院公示及异议处理。学院认定工作组初步审核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不允许公示学生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隐私信息)。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工作安排
1、2021级-2023级在校老生:
为全面、细致地摸清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准确掌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情况,我校2021级-2023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需按照以上认定程序,于9月7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困难学生认定申请,学校将安排时间组织进行特别困难学生家庭实地走访。未参加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评各类助困性质的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
2、2024级新生:
本专科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发《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及《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网上申请指南》,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及新生辅导员要在新生入校前尽快了解每一名新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指导新生在9月8日前按照以上认定程序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四)以下情况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的;
2.购买与学习无关且非生活必须品的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器等用品的;
3.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4.以往受资助后有平分等资金使用不当行为的;
5.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机电工程学院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