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现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本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代会必须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二级教(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教(职)代会听取和审议学院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院办学的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报告,对教学、科研、管理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职责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等。
(三) 评议监督权。教(职)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遵照有关政策,从关心爱护干部的愿望出发,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干部的年度考核工作,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照情况评议干部。
第六条 教(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教(职)代会代表及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本单位的在职教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代表。代表比例为35%左右。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任期五年,在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的前提下可以连选连任。若因工作等原因调出,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代表另行补选。
第九条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其名额分配到工会小组,按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70%;其中高级职称的代表最低不得少于2/3,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民主党派成员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代会的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由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代表条件和名额进行选举。当选代表必须获得应到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二条 教(职)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请假。代表长期不参加教(职)代会活动或失去教职工信任的,通过有关程序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三条 教(职)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就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院行政及所(室)的工作提出询问;若因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职)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五条 教(职)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无表决权与选举权)。
第三章 教(职)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二级工会作为教(职)代会的工作机构,工会主席负责主持教(职)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职)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党政做好教(职)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职)代会代表;
(四)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落实教(职)代会决议;
(五)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
(六)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七)做好教(职)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八)完成教(职)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教代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机电工程学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六日